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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婚纱影楼收取保值费不得高于保值金额的3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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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类型:新闻动态
文章加入时间:2008年5月15日17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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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婚纱影楼新《办法》规定,经营者向消费者推介、展示的样片、样本和样品,是为消费者服务的依据,具有不可替代性,经营者应当按照产品的样式、规格和质量标准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产品。在为消费者提供照片输出、照片装帧等服务时,经营者不得改变双方事先约定的品质或使用替代材料。因经营者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,经营者应按照价款的两倍赔偿。经营者在照片输出加工过程中,造成电子影像文件丢失或损坏的,应减免50%的价款,并按原来的照片输出要求加工。消费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已做好的影像产品,经营者应负责保管6个月。在保管期限内,若因经营者保管不善发生丢失、损坏,经营者应当重做、修理、退款。
新《办法》中,还增加了保值服务条款,双方可以就保值金额与服务内容进行约定,但经营者收取保值费不得高于保值金额的3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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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出处:动态网站制作指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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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作者:SAYYE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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